文/唐权 柳妍 方婷(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经由科技创新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议题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与认可,但缺少有关负面影响的研究。本文通过全面系统地整理相关文献,发现经由科技创新容易引致共享经济领域的行业冲突、非理性消费、负外部性、“伪创新”与社会资源浪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为此,主张通过完善行业法制体系、提倡理性消费与创新管理办法、选择多元合作治理路径、加强监管与鼓励原始创新这四个方面的对策进行治理。本研究有助于丰富有关科技创新与共享经济的相关理论,进而有助于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工作与共享经济的发展。
随着国内外经济增长压力日益增大,经由互联网“盘活”人们闲置资源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共享经济”发展模式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大背景下,源于全球互联网与新生代崛起等因素,促使科技创新推动共享经济发展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的热门话题。2014年日本共享经济规模达到150亿美元,2015年中国共享经济规模达到了625亿美元,目前美国共享经济的规模更是高达5000亿美元之巨(姚树洁、汪锋,2017)。鉴于科技创新对共享经济发展产生的重要影响,2014年12月彭博社将其列为“史上最具颠覆性的85个商业思想之一”(吕本富、周军兰,2016)。
共享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就科技创新方面的研究而言,创新论者熊彼特从产业经济发展视角定义了“创新”的概念;另有研究将“创新”视为市场需求与技术可行性二者的“结合体”,将其定义为“通过投入大量的人财物等资源来研发与生产获取利润产品的创造过程”(周红根、鹿瑶,2017);等等。就科技创新推动经济方面的研究而言,经济合作组织则认为,“必须考虑创新在经济上的应用,才能实现其潜在的经济价值”; 新古典创新论者索洛等将技术进步视为经济增长的外生变量,而新古典创新论者罗默等则将技术进步视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美国国家竞争力委员会论述了创新与共享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联,该组织将“创新”定义为“把感悟和技术转化为能够驱动经济增长和提高生活标准的产品、过程、方法和服务”;等等。如此种种,揭示出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正面的、巨大的影响,即科技创新可通过资本转化过程来实现资本增值与价值增值(王忠福,2013)。
然而,现有的大多数研究关注的都是科技创新对共享经济发展产生的正面影响,尚未探讨其负面影响。事实证明,经由科技创新推动的共享经济的“风靡”已经给个人与社会带来了一些显在的或潜在的负面影响。为了遏制科技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全面系统地论述科技创新对共享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一、科技创新给共享经济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
科技创新及其实际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助推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基于影响范围的大小,可将科技创新给共享经济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归纳为引致行业冲突、非理性消费、负外部性、“伪共享”与浪费社会资源四个方面。
(一)引致行业冲突
创新意味着破旧迎新,科技创新则意味着通过科学知识与先进技术来打破旧的均衡,建立新的均衡。然而,破旧迎新并非一帆风顺。基于先进网络技术及其创新应用所搭建的各种虚拟网络运营平台,因其实现了所提供的产品、运作逻辑、服务过程等的物理集中而促使市场供求状况得以“无缝对接”,因其提供自主购买的、比较昂贵的、质量更好的产品及其服务设施(如共享汽车那种类型)而对传统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威胁。也因此,在面对创新主体及其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时,作为“既得利益者”的传统经营管理者往往因其自身利益而抵制。与此同时,创新主体也会因其盈利目标以及在产品生产成本、服务质量方面所具有的比较优势而动员自有资源应对,由此形成激烈的行业竞争与冲突。例如,凭借更低的价格与更好的服务,“优步”(英文名为“Uber”)等网约车经营平台对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地的出租车经营业主造成了巨大冲击,引发出租车司机集体罢工、多次游行甚至暴力殴打Uber司机的群体冲突事件(信息社会50人论坛,2015)。就国内而言,传统出租车行业与共享经济领域的竞争冲突也日益突显。2015年7月,因出租车行业抵制,山东济南有8500辆出租车被迫卸载了打车软件;北京市交通委则约谈了滴滴出行公司,并正式判定其专车与快车业务非法(吕本富、周军兰,2016);等等。行业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新兴经济体发展的资源,引发行业新旧交替的激烈冲突。
(二)导致非理性消费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方便消费者购物的同时,也容易诱使非理性消费。与传统基于个人需要与自主选择的理性消费行为相比,基于先进网络技术驱动的共享经济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容易被诱导。先进网络技术在给消费者带来超越时空限制快捷购物体验的同时,也增加了人们选择的随意性。与之相对应,个人的消费行为与消费活动往往容易受到信息技术诱导,而其拥有的消费技能与消费理性也常常为信息技术所“遮蔽”,促使消费个体更为相信技术提供的消费方案而非个人的理性选择,造成技术理性“战胜”个体理性的问题。不仅如此,随着经济社会中资本与数据结合日益紧密,先进技术掌控者愈加强化其对消费决策与消费行为的操控能力,从而使得掌控信息技术的组织或个人拥有“技术宰制”个人消费,进而影响共享经济的发展(高明、文成伟,2016)。正如有研究指出,具有强大功能的信息技术“一方面使人朝着‘变聪明’的方向前进,但在另一方面又无可避免地使其变得‘越来越笨’”(肖峰,2011)。另有研究指出,“虽然通过智能化的网络软硬件设施进行交易与消费,可极大地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但也因此难以保障消费者进行理性判断与选择权利”(Sanders A K、Olsen N C,2012)。
(三)导致负外部性
因创新所处阶段与所需资源,企业难以在短时间内进行原始创新。为了抢占市场先机与获得超额利润,许多创业者与创业团队往往倾向于选择跟随甚至盲目跟进策略。由于部分创业者与创业团队的盲目跟进,就容易带来负外部性。外部性是“强加于他人的成本或收益”,那么负外部性就是“强加于他人或社会的那部分成本部分”(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2010)。共享单车运营商秉持产品共享理念,将闲置单车的占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通过投融资大批量生产低成本与标准化单车,经由“无桩单车共享”模式及其低价方式向外界提供“有可能”闲置的单车,有助于满足消费者骑行体验与缓解交通拥堵等。然而,由于为数众多的共享单车网络运营商的盲目跟进,而其选择的运营与发展模式又不成熟,从而容易造成大量共享单车车辆毁坏、私人侵占、违规停放与无序堆放、闲置与随意抛弃、大肆挤占公共空间、交通事故频发等问题(刘海英,2018)。而且,由于所有者在让渡使用权之前并没有对闲置资源进行完善的审查或管理,还可能导致闲置资源伤害使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方面的问题。科技创新在“赋予人们更多选择权”的同时,也容易增加其使用过程的不确定性。由于黑客攻击与网络运营平台的不成熟,也容易导致用户数据信息泄露的问题。正如有研究指出,“买卖双方虽然利用网络支付系统建立起了信任,但是个人隐私或信息安全却可能在网络平台上受到侵犯”(Sanders A K、Olsen N C,2012)。不仅如此,互联网用户的无限制性还会遭致各种虚假信息。戴维·温伯格说:“互联网就是一堆‘未经把门’的谣言、流言与谎言的集合”(夏彩云、郭荣,2016)。此外,在科技创新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可能遭致“非职业化”发展风险,营造“非职业化”发展文化。也即,共享经济在借助具有强大网络功能的先进网络技术平台进行交易的同时,不得不通过降低门槛来让大量非专业人员进入,以便建立一个庞大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蓄水池”(Sanders A K、Olsen N C,2012)。
(四)导致“伪共享”与社会资源浪费
采取“盲目跟进”与“简单创新”甚至“虚假创新”的发展策略,容易导致“伪共享”与社会资源浪费。在2015年到2018年之间,由于现有的大多数同行经营者选择的是“盲目跟进”与“简单创新”的创新创业策略,从而导致采取“低端”“同质化”竞争策略的悟空单车、町町单车、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3Vbike和卡拉单车等共享单车网络运营商相继退出市场。其中,町町单车、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还出现了用户押金“难退”“职工离职、老板跑路”等问题。企业惨遭淘汰或许是市场竞争与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但更为重要的是其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企业之所以缺乏核心竞争力,主要源于其所选择的盲目跟进及简单创新策略(简单改变产品颜色、设计与造型),如共享单车选择的是简单的改装(车型与颜色设计)与大规模融资的策略,进而促使其“沦为资本市场上的圈钱游戏”。进而,由此推动的共享经济是一种“烧钱经济”,容易导致社会资源浪费问题。有研究指出,在共享经济发展之初,资本是其“爆棚发展”的推手,但其后继无力则成为企业倒闭甚至破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而且,即使是作为国内“龙头”的“OFO小黄车”和“摩拜单车”,其采取的依旧是标准化生产、大规模制造、统一管理、低价分时租赁的经营发展策略。究其根本,源于其“租赁经济”的本质,即只有共享的形式而没有共享实质导致的。换句话说,“伪共享”只是利用移动互联网将同一产品分时销售给多个消费者,并没有跳出传统的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发展模式(姚树洁、汪锋,2017)。新兴领域的出现还容易促使“跟风创业”盛行,而单纯的复制与模仿不仅不会促使企业创业成功与共享经济有序发展,还有可能导致一国乃至世界各国“重蹈2000年网络经济泡沫的覆辙,浪费整体社会资源”(吕本富、周军兰,2016)。不仅如此,部分企业还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问题。例如,“共享马扎”打着“共享”的噱头,而实质则是专门投放广告的载体;另一些商家则借着“共享”噱头行收取押金或广告宣传之实;等等。更有甚者,部分领域还出现了一些打着“共享经济”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活动。此外,我国共享经济还存在严重的依靠补贴来赢得用户与市场的问题(夏彩云、郭荣,2016)。
二、治理对策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共享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教育、医疗等诸多领域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国家信息中心预测,我国共享经济仍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20年将占到GDP的10%,而到2025年预计达到20%。虽然共享经济发展乱象频出,但经由科技创新驱动共享经济发展是大势所趋。目前,最为关键的是如何通过制定与推出一系列有效措施防治科技异化及其给共享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完善行业自由流动与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
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必要通过制定与推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防治行业冲突。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的特征,因而选用其进行治理也具有根本的、稳定的与全局的治理功能。共享经济是法治经济,而科技创新也需要法律支持与规制。为了减少乃至解决目前国内外经由创新科技推动共享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行业冲突问题,应建立健全有助于同行业竞争者自由流动与公平竞争的法制体系。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一是制定有助于同行业主体自由流动的法律法规。适时授予各种共享经济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地位,同时建立健全将传统经营业主及其经济发展模式纳入新型经营队伍及其经济发展模式的法律法规。就这一问题而言,我国共享汽车的法治方法值得借鉴。2016年11月1日,正式推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赋予“快车”“专车”“顺风车”等“网约车”以合法经营者的地位,同时也允许出租车自由加入“网约车”队伍,以便推动新老经济体的融合与更替。二是制定与推出有助于同行业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以推动共享汽车行业发展为例,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着力点,通过采取政府对共享汽车运营商适当降低补贴或加税,加收“管人、管车、管平台”的专项费用,鼓励出租车集团降低出租车月租,规定共享汽车同行同价等措施,营造出租车与共享汽车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仅如此,共享经济经营者之间也存在竞争,也需要根据相应逻辑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
(二)提倡理性消费,创新管理方式
不同的社会价值带来不同的“技术代码”,从而引致不同的共享经济发展状态与社会建构。为了避免共享经济中信息技术“遮蔽”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应该通过改写技术代码来防治科技异化与非理性消费行为(Pinch T J、Bijker W E,1984)。具体举措包括:(1)政府倡导理性消费,创新监管方式。作为一国治理主体,政府应该积极倡导理性消费并创新其管理办法。政府应该关注科技创新与共享经济发展给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各种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与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制止假借“分享”之名赚取非法利益与推卸责任的违法与不道德行为。例如,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共享经济网络运营商设立“冲动购物体验分享与反馈”板块来提醒或警示消费者;加强事后监管,通过以罚代管来惩治损害消费者与公共利益的企业行为;通过划定共享“禁区”,采取信用评级、“负面清单”的做法来规制损害公共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企业行为;有效对接人民银行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征信系统,通过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的披露与共享来防治损害公共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企业行为;借鉴国外成功的监管经验,通过建立健全保险制度来助推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2)行业自治与行业自律。200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曾指出:“作为局内人,公民因其自身利益驱动而由意愿选择自组织治理模式”。为了获得长期效益与更大发展,同行业企业应该采取自组织管理模式,而政府也应该鼓励行业企业成立行业自治协会,以便弥补政府与市场失灵。与此同时,经由科技创新驱动的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应通过强化共享经济网络运营商的自律经营意识与自律经营行为,通过自主设置交易规则来实行行业自治。(3)培养消费者理性消费思维与行为习惯。作为产品与交易的当事人,消费者应该以个人需求为导向,积极培养自己的理性消费思维,时时提醒自己不要做出冲动的购买决策与消费行为。
(三)采取多元合作的行业治理路径
科技创新工作涉及政府、企业与高校等多种社会组织或群体,而由其推动形成的共享经济发展模式也是如此。应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选择多元合作治理路径。(1)政府主导。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应在多元合作治理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及推动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集中民意、为公民所授权的政府也有必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干预措施来控制科技异化而产生的负外部性(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2010)。例如,针对企业通过转嫁共享单车停放成本来获取利润与投资这一行为,应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并适时制定与出台管制共享单车堆放乱象的法律法规(姚树洁、汪锋,2017)。再如,为保障网络用户信息与人身财产的安全,政府应适时制定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加强身份核验与内容治理过程等。还比如,为了鼓励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政府还可以开放自己所拥有的闲置资源,率先示范并与共享经济网络运营商协同管理。(2)以企业与消费者为治理主体。作为市场供求关系的当事人,企业与消费者应在多元治理中占据主体地位。共享经济网络运营商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应该统筹各部门合作与共享、交易与配送、线上经营与线下服务一体化等各个环节的经营管理与服务工作。与此同时,消费者则要讲诚信、守纪律,培养自身的公民意识与社会责任,秉持自律与自我管理原则正确处理自己与企业、公共池塘资源乃至更大规模的公共物品的关系。(3)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与社会大众等其他主体参与。在这其中,具有知识优势的专家学者应该提供政策建议,具有网络与信息优势的新闻媒体应该加强社会监督与信息披露,而具有人力优势的普通公民与社会大众则要树立资源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培养自身低碳、环保的绿色生活与工作方式。
(四)加强企业监管,鼓励原始创新
为了解决“伪创新”与“伪共享”问题,应加强行业监管与鼓励企业进行原始创新。具体治理措施包括:(1)加强政府对科技创新与共享经济发展领域的监管力度。戴维·温伯格指出,在传统权威失去力量而新技术、新权威尚未形成之前,就容易出现企业追逐利益、规避社会责任等问题。针对“共享马扎”等伪共享经济经营现象,政府有必要密切关注共享经济发展的破坏力,通过建章立制将监管端口前移。进而,提倡科学发展与理性投资,通过加强行业监管并采取全过程管理措施来防治行业资本的盲目逐利行为。例如,在鼓励与支持共享单车发展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行业投资动态,宣传行业盲目扩张的利弊,鼓励风险投资者认清机遇、合理规划、有效投资与善于管理。(2)关注与支持原始创新而非简单复制。自2017年以来,由于为数众多的运营企业“惨遭淘汰”,共享经济行业投资与企业经营逐步回归理性,促使“资本火拼”的经营业态日益让位于科技创新。也因此,无论是企业创业,还是竞争致胜,最为重要的还是创新而非模仿,尤其是进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原始创新。针对“跟风式”创新创业“陷阱”,政府应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从事基础性研究与应用型研究,给予其税收与财政等方面的支持,促使其研发技术含量高、具有比较优势、掌握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产品。与此同时,作为创新主体,企业也要加大投入,协同具有知识优势与智力优势的科研机构成立专业的研发机构或研发部门,促使目前“租赁经济”向“共享经济”转变。(3)采取渐进式发展路线。无论是科技创新,还是推动共享经济发展,都不可操之过急。应综合考虑科技成果转换与行业经济发展的规律与特征,采取周密规划、预先试点、稳步推广与发展的策略。(4)经由模仿与跟进策略积累原始创新经验。限于所拥有的人财物等资源,进行原始创新是非常难的。与之不同,选择模仿创新与跟进策略则比较容易,它能够在短时间内通过产品、工艺与管理方式方法的改进而取得成功。然而,模仿创新只是“中点”而非“终点”。选择模仿与跟进策略的目的,应该是为原始创新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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