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深化,金融机构之间的边界日渐模糊、金融科技风险事件频发,对传统框架中各监管机构的数据共享能力、适时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等均提出了较大挑战。
金融科技驱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与变革。近年来,依托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和先进的科技基础设施,我国的金融科技飞速发展,成为该领域的全球领跑者之一。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在金融市场被广泛应用,在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投资效率、改善市场流动性、重构价格发现机制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矛盾,亟待引入新型监管框架,助推金融科技可持续发展。
传统金融监管框架面临较大挑战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深化,金融机构之间的边界日渐模糊、金融科技风险事件频发,对传统框架中各监管机构的数据共享能力、适时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等均提出了较大挑战。
一是风险防控失灵,现有监管规则难以充分满足金融科技发展需要。从监管流程上看,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是基于“违约事件—信息触达—监管问询—援引法规—违约处理”的步骤。但是在交易毫秒级发生、风险指数级扩散的金融时代,过去的监管方式使监管机构无法实时监测和处置金融风险。
二是平台无序扩张,部分金融科技公司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造就了新兴的金融业态,并形成了新型的金融组织,这些组织区别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呈现出“四不像”的特征。当前,许多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主营业务、不持有金融牌照的科技企业,在其业务板块涉及金融业务后并没有被及时纳入现有监管体系,从而成为“监管盲区”。
三是数据安全问题频发,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较大挑战。近年来,金融科技企业的数据安全事件频发,个人信息和金融数据因被不当采集、传播和使用,或因黑客入侵等非法手段而泄露,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危害。2019年,区域性金融科技企业数据安全事件超过50起,针对客户资料及企业重要业务数据的安全事件发生频率高达44%(造成“客户资料泄露”约22%、“企业敏感信息泄露”约22%)。
金融科技监管亟待引入新型框架
传统监管框架难以有效应对金融科技引致的风险,因此亟待建立新型监管框架。
在总体监管框架方面,应加强部门协同,及时掌握金融科技的服务模式、业务本质、风险机理,出台针对性监管规则,防止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问题。
在具体举措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监管体系。运用信息公开、产品公示、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柔性监管方式,划定金融科技创新边界,建立健全事前资格审核、事中行为规范、事后责任追究全周期监管体制。事前抓好源头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事中加强协同共治,以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声明管理为抓手,构建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协会自律、机构自治的多位一体治理体系;事后强化监督惩戒,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是根据金融科技业务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对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科技业务按照其金融属性进行持牌监管。对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技术类企业,开展监管沙盒试点。对不直接开展金融业务,但为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风控、大数据管理、监管等专业化服务的技术类企业相关技术产品开展“金融安全认证”以及“信息安全认证”。
三是扩大监管沙盒试点。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可进一步扩大监管沙盒试点,适当放宽法律授权和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进入沙盒测试的相关金融科技产品的准入管理、申请批复和项目评估标准。
四是强化金融科技数据治理。建立金融信息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对易发生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排查,保障身份、财产、账户、信用、交易等数据资产安全。健全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金融信息安全内部审计与外部安全评估,防止金融信息泄露和滥用。
五是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健全数字化监管规则,全天候监测金融科技风险,综合全流程监管信息建立监测分析模型,通过系统嵌入、API等手段,实时获取风险信息、自动抓取业务特征数据,保证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六是完善金融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法规惩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金融科技市场良性发展。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金融科技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
(作者:周代数、张明喜、张俊芳、郭滕达,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原文链接:http://digitalpaper.stdaily.com/http_www.kjrb.com/kjrb/html/2022-06/13/content_536874.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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