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作为激发科研人员内在动力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是科技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对科研人员和科研成果的认可,在我国提升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国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开幕会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让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得到合理回报,释放各类人才创新活力。”总体而言,我国科技奖励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不断优化的过程,但与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部署要求相比,仍有潜力可以挖掘。下一步,在不断提升国家级奖励站位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激发社会奖励的活力,加大面向拔尖人才的奖励力度,完善科技奖励保障环境。
我国确立了“三位一体”的科技奖励制度
近年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上位法的精神指引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等行政法规和文件陆续出台,我国确立了基本科技奖励制度,建成了国家奖、省级奖以及社会奖“三位一体”的科技奖励体系。
一是国家奖是我国科技奖励的主体部分。1950年,科技奖励体系雏形初显,经过多次改革,最终确定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共五类奖项。其中,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个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
二是各地也在积极探索独具特色的省级科技奖。省级科技奖主要是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的科技奖,其与国家奖一起可被称为“政府奖”。从功能上看,省级奖以促进地方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对一些地方公布的科技奖励条例看,省级科技奖励基本延续了国家级奖励的结构,即按照基础研究、技术发明和应用开发的链条进行布局,但也有地方做出了开创性探索,如北京市在奖励办法中强调“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专门设立面向青年人员的科技奖励。这些突破,都为国家奖励不断优化提供了探索实践。
三是社会科技奖励有序发展。社会奖一般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科技奖励。从社会奖与政府奖的关系上看,二者应该是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一方面,政府奖体现了国家、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意志、方针和政策;另一方面,社会科技奖励意味着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的自主性,反映的是我国整体科学技术发展、学术认同的水平。也有许多地方“以赛代奖”,积极开展面向科学、面向不同阶段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大赛”。如2021年8月,上海举办首届上海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在获得优胜奖的32名选手中,符合2021年度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申报条件的,将直接入选该计划,获得两年不低于60万元的资助。
科技奖励在科技强国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科技奖励制度由来已久。英美等发达国家开展科技奖励已有数百年历史。总结梳理主要发达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特点,对于完善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总体而言,主要发达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适时根据本国发展战略调整科技奖励,国家级科技奖励更侧重精神奖励。例如,科普利奖章作为英国历史最悠久的科技奖励,设立于1731年,早期奖励的重点是“最近的重要发现或实验”,但在1831年,奖励范围扩大到有价值的任何研究,不再对时间和科学家国籍进行限制。在18、19世纪,德国科技奖励几乎都与某一具体科学难题挂钩,即有明确的奖励目标。20世纪后半期,德国将科技奖励作为激励科研人员创新、提升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大部分国家奖励奖项少、奖金低,更多是对科研人员的精神奖励,如授予奖章、奖杯、证书等。
二是社会奖从知名度、数量以及功能上都形成了国家奖的良性补充。如全球最知名的奖项“诺贝尔奖”就属于社会奖。仅美国全国性的自然科学学会就设立了超过3000项奖励,远超美国国家科技奖励的数量。从奖励对象看,社会奖励更加注重多元化,侧重于对应用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的奖励,更加注重获奖成果实用功能和对经济效益的贡献,多数国家的社会奖都与国家奖形成了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关系。如由日本发明协会和朝日新闻社共同主持颁发的“全国发明表彰奖”,就授予在发明创造、成果推广和科技管理方面的杰出人才。
三是绝大多数科技奖励仅授予“个人”。主要发达国家的科技奖励基本上都是奖励个人,如美国以总统名义设置的5个国家级科技奖励全部面向“个人”。又如德国最著名的“布莱尼茨奖”只面向“个人”授奖,每年颁发1次,授予人数通常不超过10人。
四是科技奖励授予对象覆盖面较广。以有着美国 “诺贝尔奖”之称的“美国国家科学奖”为例,获奖者年龄跨度从33岁至93岁,平均年龄为68岁。又如日本科技奖励的获奖人员不仅面向科学家,同时也涵盖工人、科技管理人员、科技经营者以及青年科技人员。
充分发挥省级和社会科技奖励功能
对比国外科技奖励的设立与发展,我国国家级科技奖励在激励科研人员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省级和社会科技奖励功能发挥尚不充分,特别是在与国家级科技奖励差异化与良性互补发展方面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为此,我们认为应进一步鼓励我国科技奖励差异化发展。
一是应进一步提高国家级科技奖励站位,发挥其建设科技强国的导向作用。将关乎人类命运共同体、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重点研究,以及科学界广泛关注的科学问题方面的有关成就和贡献,作为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主要对象。此外,国家级科技奖励可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重点以激发科研人员荣誉感和使命感为初衷。
二是应从奖励项目(集体)向奖励个人转变,特别是要加大对青年研究人员的奖励。应通盘分析和考量我国各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等人才评价制度,让科技计划和奖励与荣誉各司其职。倡导全社会将科技奖励从奖励项目向奖励个人转变,特别是突出奖励“拔尖”人才。在国家已有的五大类科技奖励中,适当将年龄作为参考因素,进一步提升青年科研人员的获奖比例。
三是应优化科技奖励体系,实现奖励错位发展。将对投资回报率高、周期短、成果产出转化快、更偏向实际应用科技成果的奖励,更多放在省级与社会科技奖励中。鼓励将实用性、经济性、时效性等作为科技奖励的评价指标。搭建省级科技奖励与有关创新创业大赛桥梁,统筹考虑科技成果转化类奖项与创新创业大赛之间的关系,实施“以赛代奖”。
四是应完善科技奖励保障措施。进一步将科技奖励纳入科研诚信监管范围,为省级奖励和社会奖励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鼓励设置社会科技奖励,重视发挥“三次分配”作用,允许以个人、企业命名科技奖励,扩大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适用范围,明确运营科技奖励的非营利机构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自动获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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