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提出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总体要求、治理原则,以及体制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在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发展中具有标志性意义。但当前,对于科技伦理和科技伦理治理的概念内涵和特征,许多人还不甚清晰,有必要从理论上对科技伦理和科技伦理治理的概念内涵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辨析。结合实践观察和理论研究,我们形成以下几点认识。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哲学,它是哲学的一个分支,研究决策和行动的是非对错标准,包括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伦理背后的基础是人们的价值观,与价值观一样,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同时也是一个发展着的概念。从发展历史来看,伦理学研究的问题从最初的个人幸福、人与人之间的共济、社会的和谐,逐渐扩大到人与动物、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而随着科技对社会的影响和改造能力不断增强,科技活动引发的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科学探索与科技应用的不确定性,人类难以完全预期和掌控科技创新的结果和负面作用,这就使得对科技活动的要求不仅要“求真”,还要“求善”,让科技活动及其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够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促进人类福祉,避免成为危害甚至毁灭人类的力量。基于此,国际社会逐步达成了基本共识:在科技研发和应用活动中,人们应当遵守一定的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和社会伦理规范,科技伦理旨在维护和扩展科技发展的正面价值,限制和减少其负面影响,以妥善解决科技发展与人类社会长远利益间的复杂关系。
从实践层次看,科技伦理既包括科技人员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即科研伦理),也包括在工程和技术开发与应用、设计与制造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即技术伦理、工程伦理等);既包括在科技活动中的伦理规范,也包括各类新兴科技( 如基因工程、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引发的新型伦理问题。与其他伦理规范一样,科技伦理既具有一定的“底线”和普适性,又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一定的文化特征。例如,对目前人类及未来世代生存安全的保障是科技伦理的底线,对人类尊严和福祉的基本尊重是科技伦理的普遍性要求。但是,对人类尊严和福祉的具体界定,则具有鲜明的时代和文化特征。再比如:一方面,在不同的文化中,人们对隐私的认知和隐私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又推动着隐私信息的内容不断发生变化,个人隐私保护在信息时代有了新的内涵和要求。
科技伦理治理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科技研究和应用可能使人和人类社会的受益与科技研究和应用可能产生的风险之间的权衡问题,在科技创新治理上是采取伦理优先还是创新优先的策略。科学技术的“双刃剑”效应使得人们对于科技发展一直有一种矛盾的态度: 一方面担心它发展太慢,让经济社会发展失速;另一方面又担心它发展太快、失去控制, 伤及人类。这一矛盾态度使得人们在对待科技发展特别是新兴技术的应用上, 出现了“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p principle ) 和“ 先占原则”(proactionary principle)的持续争论。“防范原则”主张,人们要更谨慎地对待科技发展蕴含的不确定性,以防范其可能带来不可预料的危害。“ 先占原则”则认为科技创新自由至关重要,不应过分强调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以免失去科技发展带来的机会。
在科技创新中引入多元化主体参与的“治理”理念是权衡科技创新风险收益的重要手段。与传统上以自上而下的管制和制裁为主要特征的公共“管理”理念不同,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治理”的理念日益受到重视。其主要特征包括:一是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既涉及各种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机构和个人;二是强调治理机制的包容性,既重视正式的制度性机制,也重视各种非正式机制;三是强调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以及多元主体间的横向和纵向的沟通、协商和协调。多元化(或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既是价值理念“合法性”的要求,也是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极端决策的有效手段。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共治理, 良好的科技伦理治理需要满足一般“ 善治”(good governance)对多元参与、决策透明、负责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同时也要妥善处理科技创新活动及其影响不确定性强、知识门槛高的特殊挑战,即需要在多元化主体(特别是专业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的公众)参与和保证治理决策专业性水平之间保持良好平衡。
简言之,科技伦理治理的实质在于,通过构建有效的多元对话和协商机制,促使各个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到努力解决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相关伦理议题的过程中,以最大限度保障人类能充分利用和享受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尊重人的自主性和尊严,维护他们的权利,防范可能的风险和危害。
在有关科技伦理问题的决策上,决策者往往遭遇两难处境:一方面是国家发展经济、科技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又要考虑人类健康、环境安全以及当地群众的民情民意。科技活动有很强的专业性,科学家较之一般公众具有很强的知识优势,更可能做出“知识上”的正确决策,这是技术专家拥有科技相关决策话语权的重要基础。但是,随着知识生产与各种经济社会利益的深度纠缠,技术专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再是毋庸置疑的;同时,科技对社会全方位的深度嵌入使得科技决策所需的科学知识之外的“ 社会知识” 越来越多, 而在“社会知识”的拥有上,技术专家经常是处于“赤字”状态。公众风险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也使得很多公众越来越不愿意被动地接受技术专家的决策。缺乏公众参与的科技公共决策,可能因缺乏知识的“完备性”和程序的“正当性”而受到质疑,遭遇社会不配合。
科技伦理治理实践的任务是寻找既高效又审慎、既寻求科学共识又寻求社会共识的决策机制,以协调不同的利益诉求,使决策能够实现其基本价值而又体现利益攸关者最大公约数的合理诉求。与高深的专业性学术问题不同,对于科技伦理问题,由于关系到社会不同群体或每个个体的利益和发展,原则上每个公众都具有发言权和选择权,如何在实现基本价值(例如以人为本,发展科技以改善人民福祉而不是一味追求利润) 、保障国家利益、尊重科学和科学家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以及社会公众的关切,是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机制的关键问题。
科技伦理治理应确定正确的目标、使用正确的手段及遵循正确的程序,高效实现风险最小化和受益最大化,确保相关治理规定得到了遵守,有效防范和处理违规事件及后果, 澄清问题所在。针对前沿科技研究和应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在制定相关治理规则时应十分审慎,避免施加过分的约束,也不能失之过宽,同时要澄清对技术安全问题尚不确定的伦理考量与带有根本道德分歧的考量。随着科技的发展,安全性方面的不确定性将逐步得以解决,治理的规范也应及时修正完善,以避免与科技发展发生脱节现象。
此外,由于科学发现和发明迅速跨国传播,随之而来引起的伦理和社会问题也会随之迅速传播,在科技伦理治理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十分重要,有关决策和规范应与科技发展紧密相连并与国际接轨。
(作者:张文霞、卢阳旭、何光喜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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